美國射頻設備法規修訂
2017-09-15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近日更新了無線設備管制法規。被修改的地方包括將原有的兩種FCC認可程式: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和驗證(Verification)合併成一種程式稱作: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SDoC)。此前常有一些設備不確定該適用DoC還是適用Verification程式的情况,而將這兩種程式合併之後,就不會再有這種模棱兩可的情况。同時也簡化了發證(Certification)範圍之外的產品的認可程式。其中一個最大的改變就是SDoC程式不再強調報告必須由認可的實驗室(Accredited Lab)出具。SDoC程式要求產品責任體在產品檔案上包含一份符合性聲明。該責任體必須位於美國境內。原有DoC程式中要求標在產品上的FCC logo不再需要,然而FCC仍允許製造商自己决定是否要在產品上使用FCC標誌。

本次法規修訂的其它變更包含產品標籤的要求,進口以及量測程式等:現有Class A、Class B分類的規則保持不變,即非居家環境使用的設備為Class A設備,居家環境使用的設備為Class B設備,分別適用於不同的限值。以上這些規範的變更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