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斯坦發佈新EMC法規
2017-04-14
烏茲別克斯坦EMC法規將於2017年5月28日起生效。這些要求是根據2016年11月21日烏茲別克斯坦389號部長內閣的決議而提出的。本規例對烏茲別克斯坦市場的電器產品的電磁相容性提出強制性要求。

新EMC法規的產品如下:

1.電氣設備;

2.電氣設備;

3.化工及石油工程產品;

4.金屬和木工機械;

5.電腦設施;

6.自動化產品與儀器;

7.汽車工業產品;

8.建築及公共工程產品;

9.光和食品工業加工設備;

10.家用設備;

11.農業工程養護設備;

12.交通控制設備;

13.船用設備;

14.家用無線電電子設備;

15.雷達設備;

16.無線電導航設備;

17.核設備;

18.飛機設備;

19.空間設備;

20.醫療設備;

21.運輸機械設備;

22.電力工程設備;

23.重型工程設備。

符合EMC要求的產品的包裝、標識和操作檔案的要求也列在規定中。

直到EMC要求生效,電力產品安全要求必須通過綜合全國烏斯證書獲得烏茲別克市場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