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射频设备法规修订
2017-09-15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近日更新了无线设备管制法规。 被修改的地方包括将原有的两种FCC认可程序: 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和验证(Verification )合并成一种程序称作: 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SDoC)。 此前常有一些设备不确定该适用DoC还是适用Verification程序的情况,而将这两种程序合并之后,就不会再有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 同时也简化了发证(Certification)范围之外的产品的认可程序。其中一个最大的改变就是SDoC程序不再强调报告必须由认可的实验室(Accredited Lab)出具。SDoC 程序要求产品责任体在产品文件上包含一份符合性声明。该责任体必须位于美国境内。原有DoC程序中要求标在产品上的FCC logo不再需要,然而FCC仍允许制造商自己决定是否要在产品上使用FCC标志。

本次法规修订的其它变更包含产品标签的要求,进口以及测量程序等:现有Class A、Class B分类的规则保持不变,即非居家环境使用的设备为Class A设备, 居家环境使用的设备为Class B设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限值。以上这些规范的变更已经生效。